监督管理新发展,助力信用中国

时间:2021-09-30 17:14:03  来源:网络整理   www.pphome.com.cn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宣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此政策背景下,2021年9月2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证调研团队与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建设处的李科长围绕这几份新文件的理解进行了访谈交流。由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本次访谈为线上进行。

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对于文件中经营状态异常的标记和名录的列入问题,工作人员认为,具体的判定需要参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两份官方文件。同时,市监局对这些被标记或列入名录的当事人会依照暂行条例的第十八条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即“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关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如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即其信用修复问题,工作人员则表示需要同时满足新文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的3个条件: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其中,第三个条件中的“较重”行政处罚的判断标准也与本次新发布的文件《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的第二条有所呼应。而其他更为具体的依据以及标准需要向本地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了解,这为我们团队日后的研究拓宽了思路。

我们通过前期访谈也了解到,由于市场化平台对于政府平台的公开信息采取的是抓取的方式,而政府平台采用动态化管理,在后者之上已经修复的信用不能及时体现在市场化平台如天眼查、企查查等之上,导致信用修复的效果受到损害。对此,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公示还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技术不足带来的困难。

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该新文件的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是,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至于是否存在在实践中长时间形成的惯例、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的问题,工作人员则建议我们与本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交流。

关于市监局和发改委的分工协作问题,工作人员介绍到,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只会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用修复,在职责范围之外的信用修复工作则多由发改委完成,信用修复的中心任务仍然在发改委处。

并且在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过程中,即使与发改委以及其他信用建设部门等的协调合作所跨部门较多、范围较大,成都市监局目前也尚未发生过一些协调不充分不及时的情况,工作体系十分健全高效。

三、结语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国家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建设处正是为响应国家信用建设的号召,配合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工作而设立的。在本次的交流中我们认识到:市监局一直严格遵循“有法必依”的原则,积极地研究、响应、执行着中央发布的文件,并为发改委的信用建设工作添砖加瓦,可以说是社会信用体系中一位不可或缺的强力“助手”。同时,李科长的建议也为我们的研究扩宽了思路,为我们下一步实践提供了新的灵感。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多方合作、不断深入,“信用中国”的梦想定会实现!(作者 钱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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