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依法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这是全国省会城市中首个由地方政府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规章。
《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类型特殊情形、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以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其中明确指出,可销售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单套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由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自行提交材料,办理转移登记。
《规定》还明确,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以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户代表提出申请,权利人以户主或者户代表姓名加“户”表示。户主或户代表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有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抵押期间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约定依法办理。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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