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年假,就不能拿年终奖?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辽宁一家公司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
而正是这条规定,让公司和离职员工最终对簿公堂。
长期不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
公司称以年终奖励作为补偿
裁判文书网显示,辽宁抚顺一公司曾于2015年底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
其《年终奖励管理办法》中规定:“一、年终奖励发放范围:1、因企业经营生产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人员。2、在岗人员(工资表内人员、本年度退休人员)。二、考核计算方法:1、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做为年终奖金,并分12个月考核计算。2、根据年度出勤考核情况,累计病事假休假一个月者,相应扣减一个月金额;累计休假超过半月者,按一个月扣减;享受年休假人员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而《福利发放管理办法》中规定:“…二、菜金发放(春节期间福利):1、按全年出勤考核,将发放金额分为12等份考核发放,即月出勤不足三份之二的扣减1份。2、临时工及试用人员(以发放时间为准)不发放。3、发放时已退休人员(已离开岗位)不予发放。4、享受年休假人员不予发放。”
2020年2月,职工刘先生从上述公司退休。因在2018年度未休年假,公司以“年终奖励、菜金”等方式支付其补偿款3050元(年终奖励2550元+春节菜金500元)。
退休后,他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抚顺市劳动监察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指令公司对未休年假的员工改变补偿方式,变暗补为明补。
该公司遂于2020年7月支付刘先生2018年 “未休年假补偿” 3172.41元。
但公司认为,刘先生已经两次领取了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款,按照公司规定,年休假与年终奖励等年底福利不能兼得。故该公司多次要求刘先生返还已经领取的2018年年终奖励及年底福利共3050元,后者拒不返还。
公司认为,暗补或明补是企业对未休年假补偿金的补偿方式,但是,不能重复补偿。该公司遂向抚顺市新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2018年的“年终奖励”。
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公司规定违反《劳动法》
该公司答辩称,他们是本地规模最大的居民生活零售商城,除每年春节初一至初五关店休息之外,其开设的商城全年营业,公司员工大部分因此放弃了休年假,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以确保商城正常运营。长期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
鉴于此,该公司制定了《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年终奖励管理办法》,规定以年终奖励及春假期间的菜金等福利方式,给予未休年假的员工一定的补偿。
据公司答辩内容,该“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制度一直实施至今。刘先生已经两次领取了2018年未休年假补偿金,即重复领取。既然刘先生已经领取了明补的补偿金3172.41元,那么,领取的暗补3050元的补偿金,就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公司。
刘先生认为,公司所提出的福利发放办法和年终奖管理办法严重违法。《职工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七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等法律规定,未休年假时,公司应支付员工300%工资报酬,不可以用其他福利代替。自己领取的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等福利系合法取得。其在退休后依法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举报,该局立案查实后向该公司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刘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刘先生还提到,公司以其依法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非法扣除其年终分红款8400元。刘先生对此提起诉讼,新抚区法院于6月3日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分红款。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将职工的年终奖励等福利与年休假权利相绑定,欲获得福利则必须放弃休年假的权利,违反《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及《职工年休假条例》保障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故对公司以年终奖励和福利等形式补偿未休年假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支付给刘先生的3050元属于2018年的年终奖励,在监察局责令下支付的3172.41元属于2018年的未休年假补偿,两者在法律性质和意义上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支付情形。故公司要求刘先生返还305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2022年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孙志成 杜恒峰
校对|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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